工資與勞動報酬的概念
發布時間:
2023-03-09 10:01
《勞動法》中“工資”出現6次,“勞動報酬”出現5次;《勞動合同法》中“工資”出現11次,“勞動報酬”出現20次。相較于“勞動報酬”“工資”的使用頻率有明顯的下降,基本使用在包含或暗含勞動關系的語境下,如《勞動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條款。而且工資一詞往往與其他詞語組合成為特定的概念如最低工資、工資標準、工資報酬等。
當然勞動關系語境下也使用“勞動報酬”,其與“工資”在此語境下可以互換。例如《勞動法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及第(一)項與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及第(一)項。將其中的“工資”替換為“勞動報酬”或將“勞動報酬”替換為“工資”都不影響法條的表達與閱讀。
但是要注意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九十三條有這樣的表述“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;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,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、經濟補償、賠償金;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”
所謂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,應當是指其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主體資格,不能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一方,其與雇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,也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一說。在這種非勞動關系語境下對于雇主支付雇工的勞動力對價,《勞動合同法》使用的是“勞動報酬”一詞進行概括。
故而可以認為在《勞動合同法》語境下,勞動報酬不僅指雇傭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情況下所支付的工資,更包括非勞動關系情況下雇主支付雇工的勞動力對價,其使用范圍或者內涵外延要大于工資。
再看最高法《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七條“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,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數額較大,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,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。”同理“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”也不可能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,此處為非勞動關系語境使用的也是“勞動報酬”一詞。
綜上所述,本文總結如下:在勞動法律語境下勞動報酬大于等于工資。
在勞動關系框架內工資即勞動報酬,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,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一般包括計時工資、計件工資、獎金、津貼和補貼、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;
非勞動關系情況下,勞動報酬還指雇主支付雇工的勞動力對價,但工資無此涵義。
工資、勞動報酬均為法律術語,分別出現在《勞動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、《勞動監察條例》、《<勞動合同法>實施條例》等法律法規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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